7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月1日湖南省颁布实施了省政府规章《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对于助力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解决湖南省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法治保障还不充分等问题,形成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保障体系,制定《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十分有必要的。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重点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跟踪指导、专题研究、积极推动。今年3月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同志赴长沙、娄底、邵阳、衡阳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赴江苏、安徽、四川、重庆四省市考察学习。
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设置不必要资质要求,或者设置过高的规模业绩要求,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以备案等形式设定准入障碍。
关于政府服务更便利和提升效能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要加强数据共享、规范中介服务、提升政策透明度。此外,在要素支撑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要求要降低融资成本、降低用能成本。
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认为,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打造具有湖南特色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和紧迫;《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内容针对性、适用性较强,符合湖南省实际,然而在解决市场准入不公、政府诚信不足、司法保护不力、涉企服务不优、监管执法不规范等重点难点问题仍显内容不够全、约束不够硬、操作性不够强。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增强立法整体性、协同性,更好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对保持涉企政策稳定、促进政府依法履约、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鼓励支持“新官理旧账”、惩戒政务失信行为等作出相应规定。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档升级,围绕有效解决“清而不亲”“亲而不清”问题就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作出明晰规定,支持领导干部大胆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