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以信用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据统计,截至2024年6月,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5亿户。市场监管总局对占经营主体总量三分之二的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根据《意见》,到2025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全量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四类: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
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到2026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深入推进,监管效能普遍提升,服务发展有力有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政策精准供给和帮扶培育更加高效,个体工商户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并在政务服务、融资贷款、激励奖励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助力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政策红利,让信用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得到充分体现。
《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标注制度、对“四新”类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积极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等创新性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