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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4-08-23

穗府办规〔2024〕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3日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或交易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征信的基础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应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载体和枢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自然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

  第七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的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信用信息;

  (二)交易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起点时间以信用信息被录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准。

  第十条 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分原则等,形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建设信用评价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若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其每项评价指标分值取基准分。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将前一日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八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可以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市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的,由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项目交易结果的处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用评价结果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如下: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的比例范围由项目发起方明确,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载明;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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